(2016)云230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邓贤彬申请执行王维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恢13号申请执行邓贤彬,男,1973年5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遂宁市人。被执行人王维朝,男,1972年7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本院在执行(2016)云2301执恢13号邓贤彬申请执行王维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150.00元(含执行费5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亚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