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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执字第0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瑞霞申请魏淑英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霞,魏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1646号申请执行人王瑞霞,女,汉族,1975年5月1日生,乌海市第二中学教师,住乌海市。被执行人魏淑英,女,汉族,1968年5月15日生,乌海市第二中学教师,住乌海市。本院在执行王瑞霞诉魏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在审理阶段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无法一次性给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26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永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