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勃执字第0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瑞霞申请魏淑英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霞,魏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1646号申请执行人王瑞霞,女,汉族,1975年5月1日生,乌海市第二中学教师,住乌海市。被执行人魏淑英,女,汉族,1968年5月15日生,乌海市第二中学教师,住乌海市。本院在执行王瑞霞诉魏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在审理阶段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无法一次性给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26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永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