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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鸿科建材与碧岩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门县鸿科建材有限公司,石门县碧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经济开发区天供山居委会13组。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佐堂,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石门县碧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中渡居委会4组。法定代表人彭廷科,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门县碧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门县碧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鸿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鸿科建材有限公司请求被执行人石门县碧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4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法执字第3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