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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代多全与王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多全,王康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22民初908号原告:代多全。被告:王康奎。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代多全诉被告王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多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康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代多全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都从事甲鱼养殖,平时交往也较为密切。2013年11月,被告找到原告说自己现在甲鱼养殖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三万元,被告于2013年11月19日立据一张,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款,原告将现金三万元交付于被告,但被告之后并未按当时所说承诺,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还款。现具状起诉: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本金三万元并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基于以上诉请,代多全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意在证明:原告的身份;二、欠条1张,意在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的事实。王康奎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查证,本院对涉案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证据一系从公安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上复印,故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证据二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有被告亲笔签名的欠条,且被告未按时出庭应诉答辩,进行质证,视为对其享有的权利的放弃,故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代多全与王康奎系同村村民。2013年11月19日,王康奎以养殖甲鱼缺少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由被告亲笔签名的欠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双方在欠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视为无利息,故原告主张的借期内的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从本院立案之日起应当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康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代多全借款本金3万元,并从2016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代多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王康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准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薛礼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