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4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田某��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306号原告田某,男,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许某,女,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秋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 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