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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万根金、何桃英等与南昌市西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立案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根金,何桃英,万军,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103行初13号起诉人:万根金,男,194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起诉人:何桃英,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起诉人:万军,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身份证证号:360103198710111235。起诉人:万斌,女,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2016年3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万根金、何桃英、万军、万斌诉被起诉人南昌市西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昌市西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事处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南昌市西湖区十字街792号为万早生、许金姺的私有房产,万早生、许金姺分别于1991年和1983年去世。万早生、许金姺共生育四个子女,起诉人万根金是万早生、许金姺的大儿子,万水麟是万早生、许金姺的小儿子,万水麟不幸于2015年3月28日去世。起诉人何桃英是万水麟遗孀,起诉人万军、万斌是万水麟的儿女。2015年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依规对辖区内十字街进行旧城改造,需拆除万早生所有座落在西湖区十字街792号房产。由于起诉人对被起诉人丈量并确认的拆迁房产面积有歧义,拆迁补偿协议一直未签,故十字街792号房产是被强拆的。起诉人后找被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按照1997年10月16日经南昌市公证处公证的继承权公证书确定的遗产分配方案发放拆迁补偿款,遭到被起诉人的拒绝,理由是起诉人及其他兄弟的家人应一起到被起诉人处签字确认才能发放。但起诉人与其他二兄弟在拆迁款的补偿标准上存在利益冲突,不可能按照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货币补偿协议书确定的补偿标准签字。西湖区十字街792号是以万早生名义建造的,建成后,起诉人万根金四兄弟各自选房并无争议,并在父母去世后四兄弟一同去南昌市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对房屋进行了分配���并于1999年6月22日共同申报房屋产权证书,但由于经济拮据,所以房产证未办成。起诉人认为,起诉人依法享有十字街792号底层店面财产所有权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被起诉人应当依据1997年10月16日公证书确定的分配方案发放拆迁补偿金。被起诉人拒绝向起诉人发放拆迁补偿金是行政不作为,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起诉人依照国家政策向起诉人发放房屋拆迁补偿款;2、因诉讼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万根金、何桃英、万军、万斌的诉请是要求判令被起诉人依照国家政策向起诉人发放房屋拆迁补偿款,但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并未就房屋拆迁补偿款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起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万根金、何桃英、万军、万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春荣审 判 员  李 娜代理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曹理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