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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谢郑兴与吴梅、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郑兴,吴梅,黄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71号原告谢郑兴,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0058。被告吴梅,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0328。被告黄志强,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身份证号码:×××0314。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郑兴诉被告吴梅、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郑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谢郑兴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郑兴撤诉处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7804元(原告谢郑兴已预交3902元),减半收取3902元,由原告谢郑兴负担。审 判 长  刘鸿宇代理审判员  袁 菁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思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