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28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薛青、杨国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薛青,杨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28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代表人:陈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薛青。被执行人:杨国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18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市博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薛青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立新花园(北区)14幢405室房产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430000元[立新花园(北区)14幢405室建筑面积为84.4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为41.85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5)13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之后通过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6年3月11日买受人齐臻以538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薛青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立新花园(北区)14幢405室房产[立新花园(北区)14幢405室建筑面积��84.4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为41.85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5)13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齐臻(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齐臻起转移。二、买受人齐臻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琳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