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彩金与被执行人施程程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金,施程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王彩金,男。被执行人:施程程,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彩金与被执行人施程程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度子女抚育费款4800.00元。2016年3月30日,被执行人将执行款35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款13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的(2013)桦民一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项,王爽,王柄淇二人2015年度的抚育费计4800.00元全部执行完毕。审判长 张 革审判员 杨迎跃审判员 王家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