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泰盈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与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泰盈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899号原告:珠海市泰盈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民路118号内301。法定代表人:郑爱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十字街西。法定代表人:王向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泰盈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树国审 判 员 韩 阳人民陪审员 陈志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阚景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