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1财保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武汉彬晨建材有限公司、武汉洪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彬晨建材有限公司,武汉洪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财保101号之一申请人:武汉彬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太平洋路602号A区136号。法定代表人:陈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武汉洪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48号(老108号)东沙大厦A栋20层A号。法定代表人:杨利强。申请人武汉彬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洪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鄂0111财保101号裁定书,并依法对被申请人武汉洪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洪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