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徐定才与郑琳琳、许好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琳琳,徐定才,许好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琳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定才。原审被告许好岭。上诉人郑琳琳因与被上诉人徐定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琳琳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琳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琳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郑琳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黄天文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林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