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3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赖丽萍与邹石淞、深圳市宝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绮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丽萍,廖绮霞,深圳市宝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石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3031号申请执行人赖丽萍。被执行人廖绮霞、深圳市宝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石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一提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廖绮霞、深圳市宝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石淞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