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尚达伟业诉东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尚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奥普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563号原告深圳市尚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见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彬,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奥普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治临。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15530.92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并提供其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岗支行账号4420100240005251XXXX内的存款15530.92元作为担保。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被告东莞市奥普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长安富京支行的账号500106721902XXX内的存款15530.92元;二、解除冻结原告深圳市尚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岗支行账号4420100240005251XXXX内的存款15530.9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淑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彭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