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委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浙江汇丰经编针织有限公司与杭州东荣制衣有限公司、洪润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汇丰经编针织有限公司,杭州东荣制衣有限公司,洪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委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汇丰经编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法定代表人沈年福,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东荣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洪润华。被执行人洪润华。浙江汇丰经编针织有限公司与杭州东荣制衣有限公司、洪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嘉桐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东荣制衣有限公司、洪润华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汇丰经编针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法院立案后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定作款305921.3元、案件受理费2944.5元、执行费4533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东荣制衣有限公司、洪润华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东荣制衣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横村镇精诚路的房产进行了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洪润华去向及被执行人杭州东荣制衣有限公司、洪润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汇丰经编针织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东荣制衣有限公司、洪润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委字第3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汇丰经编针织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东荣制衣有限公司、洪润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