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王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孔某与陈某、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陈某,丰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王商初字第185号原告孔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被告丰某,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一虎,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陈某、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孔某承担。审 判 长 宫同科审 判 员 魏运娟人民陪审员 孔令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曹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