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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王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孔某与陈某、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陈某,丰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王商初字第185号原告孔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被告丰某,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一虎,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陈某、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孔某承担。审 判 长  宫同科审 判 员  魏运娟人民陪审员  孔令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曹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