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吴长清与杨慧敏、龚太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长清,杨慧敏,龚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吴长清,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3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杨慧敏,女,汉族,生于1962年5月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龚太华,男,汉族,生于1950年12月1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吴长清与杨慧敏、龚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62000元;下余部分,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1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冷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