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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胡玉、王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王志,李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2执340号申请执行人:胡玉,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王志,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李美林,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本院在执行胡玉与王志、李美林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泗洪县公安局于2015年12月28日对王志、李美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并函告我院,建议我院在审理或执行涉及王志、李美林二人与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终止审理或执行,并将有关材料移交泗洪县公安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一初字第02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