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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行终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晓萍与田阳县人民政府、田阳县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晓萍,田阳县人民政府,田阳县房产管理局,廖淑月,黄显新,王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10行终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晓萍(曾用名黄钰铭、黄艺萍)。委托代理人傅伟,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中路42—*号。法定代表人冉光富,该县县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阳县房产管理局。住址:田阳县田州镇常安路*号。法定代表人罗朝贡,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罗江波,田阳县房产管理局干部。系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委��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廖淑月。原审第三人黄显新。原审第三人王广清。委托代理人张明波,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晓萍因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纠纷一案,不服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阳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晓萍以目前未能收集到本案足够的证据、材料,需要重新收集新的证据为理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晓萍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其行为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晓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晓萍负担一半,即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锡平审判员  何振峰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燕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