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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晓云与莫文斌、高爱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云。被执行人莫文斌。被执行人高爱华。刘晓云与莫文斌、高爱华铺面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防市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案款22954元,扣除执行费164元,余款2279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晓云。被执行人的本案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防市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张松昌代理审判员  黄元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韦昀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