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邹有苗与周天林、姚芬、许善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有苗,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邹有苗,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姚芬,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姚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芬向申请人邹有苗支付149376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7338.00元。但被执行人姚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芬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陵县支行利民路分理处的存款人民币15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