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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徐某甲、徐某乙与孟某甲、孟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孟某甲,孟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602号原告徐某甲。原告徐某乙。被告孟某甲。被告孟某乙。原告徐某甲、徐某乙与被告孟某甲、孟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甲、徐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太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宫 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