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徐某甲、徐某乙与孟某甲、孟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孟某甲,孟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602号原告徐某甲。原告徐某乙。被告孟某甲。被告孟某乙。原告徐某甲、徐某乙与被告孟某甲、孟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甲、徐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太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宫 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