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宗成贩卖毒品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1刑初3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宗成,小名王大姑。2002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12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6月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宗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利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张雁雄担任记录,被告人王宗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宗成接到吸毒人员朱某某需要购买200元毒品的电话后,将约0.5克毒品冰毒交给任某(已诉),叫其送到宜宾县柏溪镇桂园路“领航宾馆”门口交给朱某某,并将200元毒资带回。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宗成接到吸毒人员朱某某需要赊账200元毒品的电话后,将约0.8克毒品冰毒交给张某某(已判),叫其送到宜宾县柏溪镇桂园宾馆旁边的巷子里交给朱某某。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宗成接到吸毒人员朱某某需要购买200元毒品的电话后,将约0.5克毒品冰毒交给任某,叫其送到宜宾县柏溪镇街心花园“开心网吧”门口交给朱某某,并将200元毒资带回。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黄某(未成年人)给任某打电话称需要购买100元毒品,任某将该信息告诉被告人王宗成,王宗成将约0.2克毒品冰毒交给任某,送到宜宾县柏溪镇街心花园“开心网吧”巷子交给黄某,任某将100元毒资带回交给王宗成。2015年11月7日晚,吸毒人员罗某某通过QQ联系被告人王宗成,花200元购买到约0.8克毒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宗成违反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多次出售毒品共计2.8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宗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宗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宗成接到吸毒人员朱某某需要购买200元毒品的电话后,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任某(已判),叫其送到宜宾县柏溪镇桂园路“领航宾馆”门口交给朱某某,并将200元毒资带回。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宗成接到吸毒人员朱某某需要赊200元毒品的电话后,将约0.8克甲基苯丙胺交给张某某(已判),叫其送到宜宾县柏溪镇桂园宾馆旁边的巷子里交给朱某某。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宗成接到吸毒人员朱某某需要购买200元毒品的电话后,将约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任某,叫其送到宜宾县柏溪镇街心花园“开心网吧”门口交给朱某某,并将200元毒资带回。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黄某(未成年人)给任某打电话称需要购买100元毒品,任某将该信息告诉被告人王宗成,王宗成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交给任某,送到宜宾县柏溪镇街心花园“开心网吧”巷子交给黄某,并将100元毒资带回交给王宗成。2015年11月7日晚,吸毒人员罗某某通过QQ联系被告人王宗成后,花200元购买到约0.8克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获说明,证实本案是因为公安机关抓获了帮王宗成送毒品的张某某和任某,给据二人的供述,然后对王宗成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并于2015年11月10日在宜宾县柏溪镇建设路将被告人王宗成抓获的情况。2.被告人王宗成的供述,称他和郑某在柏溪镇建设路开“明月轩”茶楼。他认识任某(任幺妹)、张某某(张某)、朱某某(朱二娃)、唐某某(锐姑)。他只吸毒,没有贩卖毒品。庭审中,被告人王宗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从王宗成手中买过三次冰毒来吸食……第三次是上周六(2015年11月7日)晚上11点过,她用老公朱某某的QQ给王宗成联系,问王有冰毒没有,当时她在王宗成家里,王宗成在外面没有回家。王宗成说他只有0.8克的冰毒,要200元,她就答应了。王宗成回来后就拿毒品给她,她给了200元,然后把冰毒带走了。朱某某在吸毒,朱给王宗成打过5、6次电话,问王宗成有毒品没有。但朱是怎样给王宗成买的毒品她不清楚。4.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他帮王宗成送过3次冰毒给朱某某。第一次是今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王宗成打电话叫他去王家,然后拿了一包冰毒叫他给朱某某送到领航宾馆巷子头去,他就去把冰毒拿给朱某某,朱某某拿了200元给他,他将钱拿回去给了王宗成。第二次是8月几号的一天晚上,他在王宗成店子头耍,朱某某打电话来,是他接的电话,朱说要买200元的冰毒,叫他送到街心花园“开心网吧”巷子头。他给王宗成讲,王宗成就拿了一包冰毒给他,他就走路给朱某某送去,他收到钱后将钱给了王宗成。还有一次是赊账,但时间太久,真的记不起了。今年8月份,他在王宗成的店子里耍,黄某打电话说找他买100元的冰毒,他说他没有,看分得到不。他就给王宗成分了一点冰毒,然后送到街心花园“开心网吧”,他后将200元带回拿给了王宗成。100元有2分的冰毒,200元有5分的冰毒。5.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吸食的冰毒基本上都是在王宗成、任某、张某的手里购买的。今年5月份的时候,他给王宗成打电话说要买200元的冰毒,王说喊人给他送过来。过了一会儿,他记不得是张某还是任某就把冰毒给他送过来了。第二次是今年6月份,他打电话给王宗成说要200元的冰毒,但身上没有钱,先赊账,王宗成说要得。他说送到桂园宾馆旁边的巷子里,过了一会儿,张某就把冰毒给他送过来了,他说钱他自己给王宗成,张某就走了。今年8月份,他给张某买了200元冰毒……今年8月份的时候,他又给王宗成打电话,接电话的是任某,他说要买200元的冰毒,叫任某送到街心花园“开心网吧”巷子里来,过了一会儿,任某就送过来了,他拿了200元给任某。6.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他吸食的冰毒是在任某、张某、王宗成手里买的。2015年8月10日晚,他给任某打电话,说要100元的冰毒,任喊他到柏溪花园“开心网吧”旁边的巷子里去交易,后来他拿了一小包冰毒给他,他拿了100元给他,这包冰毒是他帮“馒头”买的。第二次是8月20日晚上,也是“馒头”喊他帮他买100元的冰毒,他又给任某打电话,他又喊他到“开心网吧”旁边的巷子里交易。他到了后拿了100元给他,他回到农贸市场“欢乐网吧”楼下把这100元冰毒拿给“馒头”了。2015年7月份,他和张忠卫一起,找张某赊了100元的冰毒然后吸食的情况。2015年7月底的一天,他和任某一起找王宗成买冰毒然后吸食的情况。7.证人张某某(张某)的证言,证实王宗成和一个光头在柏溪镇建设路开了一间“明月轩”的茶馆,二人都在吸毒。平时3、5几克地买来自己吃,有人要买,他们也会卖点给别人。他和他们耍得好,他都帮他们送过10多次的货,送给朱某某和徐大姑。他给王宗成买过两次冰毒来吃,还喊王宗成帮他带过2克冰毒。他帮王宗成送过2次冰毒给朱某某,每次200元,有0.8克重,收过一次现金,交给王宗成了的,有一次王宗成说朱某某说赊账,没收钱。他帮王宗成送过4次冰毒给徐大,他给杨某购买5克冰毒,给陈浩然购买2克冰毒的情况,其中吃了大部分,卖过一次给黄某,卖了一次给唐某和邓某某。他在任某手里买过2次毒品。任某是王宗成的马仔,平时都在帮王宗成送货。8.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吸食的冰毒是在邓二娃、王宗成手里买的。他在王宗成手里买过3次冰毒……任某、张某都是帮王宗成送冰毒的。9.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1日上午9点左右,他在欢乐网吧上网,听别人说王宗成在卖冰毒,他就给王宗成打电话,王宗成就说喊一个兄弟给他送过来。过了一会儿,王宗成打电话说他的兄弟来没有看到他,喊他到桂花路自来水公司楼下去,他刚到就被民警抓了。10.尿液检测笔录及相关材料,证实经检测,王宗成、罗某某、任某、廖某某都是吸毒人员。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王宗成辨认,辨认出任某、朱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罗某某、任某、唐某某辨认出王宗成。朱某某辨认出王宗成、任某、张某。黄某(又名彭驿)辨认出了任某。张某某辨认出王宗成,任某。1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电信照片,民警扣押了王宗成黑色苹果手机一部后,对王宗成与罗某某联系购买毒品的QQ聊天记录予以拍照。印证了罗某某向王宗成购买毒品的情况。13.通话清单,证实了王宗成与吸毒人员联系的情况。1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证实被告人王宗成于2002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12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6月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5月25日刑满释放。15.刑事判决书,证实张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任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情况。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宗成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黄某是未成年人。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宗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8克,从中获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六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被告人王宗成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王宗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庭审时,被告人王宗成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宗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六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宗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起至2020年3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蒋友根代理审判员 张晓玲人民陪审员 王茂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俊良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