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文汉与孙立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汉,孙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01644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汉。被执行人孙立刚。申请执行人杨文汉与被执行人孙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2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文汉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孙立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缴纳案件受理费196.5元、申请执行费23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0164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继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