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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统库、王统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统库,王统银,王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246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行义,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信贷主管(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统库。被告王统银。被告王娟。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统库、王统银、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统库、王统银、王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统库、王统银、王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福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长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