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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8刑初1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小名“小帅帅”,男,1989年生于山东省武城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2015年10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城县看守所。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奂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武城县城区利城金岸小区、武城县城区鑫乐园KTV、武城县城区金马商城小区设立赌局,多次组织张树军、郭佃彬、刘纯山、谭才德、李永华、孔德壮、尹兴孔、王会林、谈辉德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某从赌局中抽头渔利累计达2.9万余元。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武城县公安局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范富炜、郭佃彬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我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理由,表示以后积极改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武城县城区利城金岸小区、武城县城区鑫乐园KTV、武城县城区金马商城小区设立赌局,多次组织张树军、郭佃彬、刘纯山、谭财德、李永华、孔德壮、尹兴孔、王会林、谈辉德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某从赌局中抽头渔利累计达2.9万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武城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2015年10月17日德州东站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0月17日16时40分派出所民警在德州东站执勤时发现张某某系上网追逃人员。(3)武城县公安局办案说明一份。证实本案中涉及的万强(尹兴孔)、李永华、陈文杰在逃;涉及的歪七(谭才德)暂未找到;涉及的洪波、德州两人、夏津两人未查明真实身份,暂未找到,故上述人员未形成笔录。2.证人证言(1)程鑫的证言。证实:2015年元旦前,张某某在鑫乐园歌厅、金马商城小区小谈家组织多人开设赌局了,自己和小磊磊以日薪200元工资帮着买水、买烟、偶尔抽水。有时赌博的人给100元喜钱,在赌局上自己一共赚了有2000多块钱。赌局上有放贷的,每10000元扣500块钱利息,张某某一天给放贷的500元工资,放贷的利息张某某要,放贷的有时也给赌徒要喜钱。在自己参与帮忙的这几天,张某某抽水赚了有三、四万元钱。(2)周晓磊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份,张某某在武城县利城金岸小区、武城县城区鑫乐园KTV、金马商城开过赌局,参与赌博的有王会林、李永华、小谈、小彬、小七、张龙、林树迪、范富炜、张树军、老三、大壮、马洪林、还有小宝从夏津找的两个人等人,自己和程鑫帮忙抽水,抽水的钱张某某要,一天能抽三、四千元,张某某给开工资,在赌局上洪波放贷,放贷的钱洪波要。张某某在利城金岸开了四天的赌局、在鑫乐园KTV开了三、四天、在金马商城开了四、五天,张某某共抽水6万元左右。(3)范富炜的证言。证实:2014年冬天,自己参与了3次张某某在利城金岸开的赌局,当时赌博的有小彬彬,大壮,因为骗保逮起来的那个开修理厂的姓张的,张某某有时候也赌,还有几个叫不上名字来,大约有个7、8个人,张某某和另外一个人抽水,但没看见程鑫抽水,也没有注意赌局上有没有放贷的。张某某一天能抽水1700或1800块钱。(4)郭佃彬的证言。证实:2014年七、八月份,张某某先后在利城金岸小区、城区鑫乐园KTV、金马商城小区小谈家组织张树军、歪七、大壮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了,三次合计开局大约45天,小帅帅和他喊来的一个人负责抽水,大约每天能抽水两、三千;德州的两个人出钱放贷,每2000当场扣除100块钱利息,一天能挣一、两千块钱。在这几个赌局上,自己一共输了20000块钱左右。(5)孔德壮的证言。证实:2014年冬天,张某某组织小彬彬、老三等人在利城金岸小区、鑫乐园KTV、金马商城小谈家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了,自已在这三个地方共赌了五六天。在赌局上张某某抽水,他找的两个人给帮忙买烟买水跑跑腿,但没见抽水,前两个赌局上,每天能抽水二、三千块钱;赌局上有放贷的,每1000块钱扣50块钱,每2000块钱扣100块钱,放贷的大约每天能挣1000块钱。(6)谈辉德的证言。证实:张某某组织多人在鑫乐园KTV和金马商城谈辉德家开过赌局,自己参加过他在鑫乐园KTV和金马商城谈辉德家开的赌局。在鑫乐园时,小帅帅、程鑫和小磊磊抽水,500块钱一锅抽水50;在金马商城时小帅帅抽水、程鑫帮忙了,小帅帅一共给谈辉德300块钱的地方费。谈辉德还听说小帅帅组织人在利城金岸开局了,但自己在这里并没有参与赌博。(7)刘纯山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份,小帅帅即张某某组织小彬彬、大壮、小谈等人先后在利城金岸小区、鑫乐园KTV、金马商城小谈家开赌局了,他具体开了多长时间不清楚,自己在他设的三个赌局上赌过八九天,小帅帅抽水,小帅帅找的那两个小伙计抱着箱子,抽了钱放在箱子里,在利城金岸小区赌博小帅帅一天能抽水2000块钱左右,没看见有放贷的。在鑫乐园KTV有个德州的人放贷,每1000元钱当场扣50元利息,每2000元钱扣100元利息,一天大约能放贷10000元,其中有一天晚上是小帅帅放贷大约10000元钱;在金马商城小谈家的那个赌局上,小帅帅一天大约能抽水1000块钱左右,还是德州的那个人放贷。(8)马延磊的证言。证实:大约2014年冬天,马洪林和一个小伙子来利城金岸自己的理发店说要借用二楼。他们大约使用了一星期,一般是下午用,最后马洪林和那个小伙子给了马延磊七、八百块钱。(9)王会林的证言。证实:2014年小帅帅组织多人在旺旺饭店旁边的歌厅、金马商城小谈家开设赌局了,小帅帅和一个小伙子负责抽水,每锅抽100元,在金马商城开赌局不超过七天。自己共参加了五次,输了2000多块钱。(10)张树军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小帅帅组织多人在利城金岸小区推牌九赌博,当时玩的是1000块钱的底,小帅帅抽水、放贷,一般一天能抽水三、四千,多的时候有1万多,有个20多岁的小伙子帮忙抽水,德州的一个30多岁的小伙子具体放贷,自己输了有5万多块钱。后来小帅帅又组织人在商业街一个歌厅开赌局了,还是玩的1000块钱一锅,放贷的有德州的三个人和小帅帅,小帅帅一般一天能抽水三、四千,多的时候有1万多。自己在这个局上输了7万多,那天晚上因为借了小帅帅的钱,小帅帅就把自己开去的海马M3车扣下了,后来换成了唐东月的那辆凯美瑞轿车。自己一共在张某某的赌局上玩过五次。(11)马洪林的证言。证实:2014年11-12月份,张某某通过自己借马延磊在利城金岸理发店二楼开过赌局,自己去过三次,在这个赌局上开始张某某放贷,后来一个东北口音的人放贷,张某某、周晓磊、程鑫抽水,每天能抽2000、3000元。抽水的钱张某某要,给周晓磊、程鑫每人每天200元。之后张某某在金马商城开了七、八天的赌局,还是东北口音的人放贷,张某某、周晓磊、程鑫抽水,抽水的钱张某某要,给周晓磊、程鑫每人每天200元。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认:①2014年12月份,自己组织张树军、小彬彬、小谈等人在武城县利城金岸小区7号楼二楼西户开了4天的赌局。在这个赌局上,程鑫和周晓磊以日工资200块钱负责抽水,洪波出钱放贷,每10000块钱当场扣除500块钱的利息,洪波每天带20000块钱来放贷,地方费是一天二、三百元,买水、烟钱一天300块。这几天自己一共抽水6000多块钱。张树军在这里玩了两天,得赢了13000元钱。②利城金岸不干了四、五天的时间,自己组织张树军、小彬彬、老三等在鑫乐园KTV开了4天的赌局,程鑫和周晓磊以日工资100或者200块钱负责抽水,洪波出钱放贷,每2000块钱当场扣除100块钱的利息,每5000块钱当场扣除500块钱的利息,洪波每天带20000块钱来放贷,地方费是一天300块或者500块,买水烟钱一天300块。这几天自己一共抽水9000多块钱。这几天张树军输了有40000元钱。③鑫乐园KTV不干了10天左右的时间,自己又在金马商场西北角的小高层18楼西户小谈家组织陈文杰、小谈、小彬彬等人开了12天左右的局,在这个赌局上,程鑫和周晓磊以日工资100或者200块钱负责抽水,地方费是一天300块或者500块,买水烟钱一天130块。这几天自己一共抽水14000块钱。洪波平均每天能放贷5000多块钱,每1000块钱当场扣除50块钱的利息,每2000块钱当场扣除100块钱的利息。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张某某赌博现场照片22张,平面比例图4张。证实张某某赌博现场情况。(2)辨认笔录五份。①王会林辨认笔录一份。经辨认证实:在赌局上设局的小帅帅即是张某某。②张树军辨认笔录一份。经辨认证实:在张某某开设的赌局上负责抽水的男子即是程鑫,李永华即为华子,尹兴孔即为万强。③程鑫辨认笔录一份。经辨认证实:在鑫乐园歌厅和金马商城开设赌局并以日工资200雇佣他抽水的人是张某某即小帅帅。④谈辉德辨认笔录一份。经辨认证实:在商业街旺旺餐厅东边歌厅三楼开设赌局的小帅帅即是张某某。⑤范富炜辨认笔录二份。经辨认证实:在张某某组织的赌局上帮忙抽水的男子即是周晓磊,郭佃彬即在张某某赌局上赌博的小彬彬。⑥林树迪辨认笔录一份。经辨认证实:在赌局上设局的小帅帅即是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证据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认定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聚众赌博,参赌人员前后有十人左右,抽头渔利达2.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赌博罪,武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于被告人张某某抽头渔利的数额,给被告人张某某帮忙的程鑫证明是三、四万元,周晓磊证明是六万元左右,被告人张某某自己供认是两万九千元,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其犯罪数额认定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两万九千元。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对被告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非法所得2.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朝华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人民陪审员  许东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金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