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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法执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梁丽娟与汪光裕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丽娟,汪光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法执字第00292号申请执行人梁丽娟。被执行人汪光裕,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住保康县后坪镇汪家沟村。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66********。申请执行人梁丽娟与被执行人汪光裕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丽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1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汪光裕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国刚审判员  王 喜审判员  宋进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再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