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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后平村村民委员会诉于雅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后平村村民委员会,于雅娟,刘长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9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后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后平村。法定代表人蒋振军,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权林,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李本席,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于雅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刘文娟,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长柱,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后平村**组,身份证号码×××。上诉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后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平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于雅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5〕梅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期间,案外人刘长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本案处理结果与刘长柱存在利害关系,请求参加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刘长柱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当事人申请依法通知刘长柱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后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蒋振军、委托代理人张权林、李本席,被上诉人于雅娟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娟,第三人刘长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刘长柱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其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本院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因调解不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5〕梅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世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董 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