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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郑国强、赵长亮、郑玉山与庆阳鑫安石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强,赵长亮,郑玉山,庆阳鑫安石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361号原告郑国强。原告赵长亮。原告郑玉山。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敏,庆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庆阳鑫安石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环县。法定代表人范志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洪军。委托代理人张洁,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强、赵长亮、郑玉山与被告庆阳鑫安石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强、赵长亮、郑玉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国强、赵长亮、郑玉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强、赵长亮、郑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国强负担。审判员  代其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