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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5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孔美素与王辉花、朱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美素,王辉花,朱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5022号原告:孔美素。委托代理人:江君华、梁丹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花。被告:朱利平。原告孔美素为与被告王辉花、朱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6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6日,被告王辉花、朱利平共同向原告孔美素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1.5%。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辉花、朱利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孔美素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6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42元,由被告王辉花、朱利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542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乐思波人民陪审员  李云芳人民陪审员  杨云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含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