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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德义、张忠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义,张忠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475号申请执行人刘德义,男,1997年3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被执行人张忠讯,男,1995年2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德义与被执行人张忠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4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本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瑞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