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于秀英与XX、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英,XX,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1752号原告于秀英,农民。被告XX,居民。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2号楼4层。代表人张新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素茂,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秀英与被告XX、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秀英、被告XX、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素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秀英诉称,2015年11月26日8时许,被告XX驾驶鲁B×××××小轿车与原告驾驶鲁B×××××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XX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的车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交机动车强制险和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3340元,评估费300元,交通费500元。被告XX辩称,肇事车辆归我所有,事故发生属实,我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但我已经投交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鲁鲁B×××××轿车号轿车在我公司投交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险,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原告的主张过高,我公司认可1750元,交通费、诉讼费、鉴定费不属我公司的赔偿范围。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6日8时许,被告XX驾驶鲁B×××××小轿车与原告驾驶鲁B×××××轿车相撞,致两车车损。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XX的的鲁B×××××轿车,在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交机动车强制险和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原告的车经平度市交警大队委托青岛市价格认定中心平度业务部鉴定,其车损为3340元,花费鉴定费300元。原告所请的交通费500元。未向本庭提交证据,本庭经调查亦未能查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平度市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费单据、鉴定报告、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平度市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于秀英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被告XX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的,因XX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被告保险公司应按70%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原告诉请的交通费500元未提交证据且本院亦未查明,故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鉴定费、诉讼费不予承担,因鉴定费、诉讼费系事故处理过程中必需产生的费用,应用败诉方承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合理经济损失:车损3340元,鉴定费300元。共计3640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超出的部分164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承担70%责任的赔偿责任即1148元,原告于秀英承担30%责任即49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4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对被告XX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承担50元。因原告已预交,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苑旭红审判员 王汝海陪审员 张瑞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荆保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