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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桐乡市国有城镇企业管理办公室与裴加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国有城镇企业管理办公室,裴加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846号原告:桐乡市国有城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赵学明。委托代理人:刘宇平、何飞飞。被告:裴加良。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国有城镇企业管理办公室诉被告裴加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桐乡市国有城镇企业管理办公室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国有城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桐乡市国有城镇企业��理办公室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小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