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德阳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1227号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向清。被告王炼。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虹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