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商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扬州金骙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胥先赵、张锦兰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金骙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胥先赵,张锦兰,扬州永旺羽绒制衣有限公司,扬州生力玻管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商初字第00543号原告扬州金骙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艾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宝峰,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范丽丽。被告胥先赵。被告张锦兰。被告扬州永旺羽绒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昌盛。委托代理人朱宏。被告扬州生力玻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胥先赵。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金骙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胥先赵、张锦兰、扬州永旺羽绒制衣有限公司、扬州生力玻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金骙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胥先赵、张锦兰、扬州永旺羽绒制衣有限公司、扬州生力玻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金骙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胥先赵、张锦兰、扬州永旺羽绒制衣有限公司、扬州生力玻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380元,减半收取469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950元,由原告扬州金骙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玉泉审 判 员 周 健人民陪审员 徐广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顾久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