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43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范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加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