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高茂与被执行人四川永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高茂,四川永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李高茂,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25日,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四川永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大包梁社区。法定代表人刘书园,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高茂与被执行人四川永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7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奕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经本院核实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福林审 判 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范 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邓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