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4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范红锋与崔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红锋,崔振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374号原告范红锋,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6512270217汉族。委托代理人戴莉妍(受范红锋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振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红锋与被告崔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红锋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红锋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红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范红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怡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秦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