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杜宝兰与薛良峰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宝兰,薛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215号申请人:杜宝兰,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薛良峰,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申请人杜宝兰与被执行人薛良峰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2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薛良峰驾驶的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薛良峰驾驶的冀EXXX**/冀EXX**号车一辆,查封价值为8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静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