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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市沃尔玛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周建宜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市沃尔玛润滑油有限公司,周建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0033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沃尔玛润滑油有限公司,住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路188号百汇华庭B101室.被执行人周建宜,男,壮族,1977年10月9日生,地址南宁市。广西南宁市沃玛润滑油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建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良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西南宁市沃玛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廖思养审判员  冯雪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