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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6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巨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刁红、黄建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512号原告:重庆市巨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58774-5,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布市街33号(原国税所办公楼)第二层2-7号法定代表人:谢丽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波(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63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代兵(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74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一般代理。被告:黄建敏,男,汉族,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刁红,女,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巨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建敏、刁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巨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巨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重庆市巨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孝梅代理审判员  吴 笛人民陪审员  吴元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