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韩石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韩石夯,李艳娥,张波涛,张均满,李立强,赵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地址:河间市新华中路。法定代表人孔春林行长。被执行人韩石夯,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艳娥,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波涛,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均满,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立强,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赵国霞,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立强、赵国霞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