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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6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与田维强,田井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田维强,田井平,李伟,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69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9号1幢1-1、2-1,组织机构代码68392113-1。负责人:唐莉,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尹洪,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青容,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维强,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田井平,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李伟,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70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0874-2。企业法人:彭小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与被告田维强、田井平、李伟、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雪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中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