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特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宣告卢小群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罗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民特字第00025号申请人易罗生,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宋家桥村易家湾组***号,身份证号码:4301211956********。申请人易罗生要求宣告卢小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易罗生诉称,申请人易罗生与卢小群系夫妻关系。2002年10月,卢小群因神智不清离家出走,无任何音讯,多方寻找打听,也无任何线索,至今下落不明达十三年。上述情况有卢小群亲属、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佐证。故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卢小群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卢小群,女,1968年11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宋家桥村易家湾组263号,身份证号码:430121196811267361,系申请人易罗生之妻。2002年下半年起,卢小群因故离家出走,去向不明,再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2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卢小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卢小群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易罗生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卢小群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卢小群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蔡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鲍汝霞附本判决所适应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