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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聂朋新与李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朋新,李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791号原告:聂朋新,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李力,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平圩镇李桥村党支部书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姚茜,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宁,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朋新与被告李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朋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朋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聂朋新负担。审判员  李庆厂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章梦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