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聂朋新与李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朋新,李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791号原告:聂朋新,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李力,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平圩镇李桥村党支部书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姚茜,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宁,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朋新与被告李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朋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朋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聂朋新负担。审判员 李庆厂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章梦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