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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泽州县日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晋城市现代卓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晋城市万鑫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州县日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晋城市现代卓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晋城市万鑫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238号原告泽州县日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山西省晋城市。法定代表人晁守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姗,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城市现代卓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晋城市。法定代表人周瑞生。被告晋城市万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晋城市。法定代表人周重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泽州县日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晋城市现代卓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晋城市万鑫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泽州县日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泽州县日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90元减半收取为104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任晋平人民陪审员  陈梁鹏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秦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