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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商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商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756号原告杨某,襄南监狱职工。被告商某,襄南监狱职工。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商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任齐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