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商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商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756号原告杨某,襄南监狱职工。被告商某,襄南监狱职工。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商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任齐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