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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特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某甲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特字第100号申请人王某甲,女,****年*月**日出生。申请人王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某乙,女,****年*月**日出生。申请人王某甲述称,****年被申请人经青岛市某某卫生中心诊断为某某分裂症,经青岛市××人联合会颁发××人证(××类别某某××等级二级),被申请人王某乙病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在青岛某某心理卫生康复中心治疗至今。现依法申请宣告王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被申请人王某乙与申请人王某甲系姐妹关系。本院委托青岛市某某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王某乙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年*月*日,该中心作出青岛*卫司法鉴定所【****】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某某分裂症。2、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