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26、2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曾珍与开平艾吉斯五金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珍、何宏彬,开平艾吉斯五金有限公司,开平艾吉斯五金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26、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曾珍、何宏彬被执行人开平艾吉斯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PAOLOGEMMA。被执行人开平艾吉斯五金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机构代码:。负责人:PAOLOGEMMA。关于曾珍、何宏彬与开平艾吉斯五金有限公司、开平艾吉斯五金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人仲案终字(2016)006、007号仲裁裁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开平艾吉斯五金有限公司应清还工资2975.63元给曾珍、清还工资2975.63元给何宏彬,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开平艾吉斯五金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是开平艾吉斯五金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开平艾吉斯五金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的财产在鹤山市人民法院处理中。于2016年2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开平艾吉斯五金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且参与在鹤山市人民法院处理开平艾吉斯五金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的财产分配(案号:(2016)江鹤法执字第141号)。本院认为,本案参与在鹤山市人民法院处理开平艾吉斯五金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的财产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26、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永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