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2016-执22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三进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法定代表人:顾秀平,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三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朴鲁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杜加伟有工资临沂三进电子有限公司在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临沂三进电子有限公司的存款106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影星 微信公众号“”